新伟德国际1946 新伟德国际1946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

发布者:李桂来发布时间:2025-08-21浏览次数:161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新伟德国际1946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捐赠资金管理,增加新伟德国际1946事业发展经费,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,促进基金会自身发展,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《省属本科高校多渠道筹资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》(鲁教财字2021〕13号)、《新伟德国际1946增收节支激励办法(试行)》(临大校办发2020〕31号)和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基金会资金按照上级管理要求和社会捐赠意愿,学校决策同意,基金会理事会通过,以项目形式转入学校使用。

第三条  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内涵发展建设,坚持尊重社会捐赠意愿、合法合规、项目管理的原则。

第二章  管理职责

第四条  项目立项单位主要职责:

(一)引进社会捐赠资金,对社会捐赠资金来源的合法性、合规性进行审核。

(二)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社会捐赠意愿,向基金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方案,研究确定项目管理小组及项目负责人。

(三)组织专家评审,开展项目论证与事前绩效评估,填报项目申报材料,确保申报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(四)负责项目具体实施,按照社会捐赠意愿和学校批准的项目用途使用项目资金,保证专款专用,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。

(五)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预决算审查、招投标、采购、验收、审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。

(六)项目结束后向基金会反馈项目执行情况。

第五条  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:

(一)对限定性捐赠的捐赠项目及捐赠协议进行审核,重点审核捐赠资金用途的可行性。

(二)对项目立项方案进行审核,重点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可行性。

(三)归集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项目报学校研究。

(四)组织项目立项单位推进项目实施、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。

第六条  基金会主要职责:

(一)审核捐赠协议,重点审核捐赠资金用途的公益性。

(二)指导项目立项单位办理项目申报材料,受理项目立项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,对申报项目公益性进行审核。

(三)归集学校研究通过的立项项目,组织召开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相关项目资金使用申请,确定捐赠项目。将项目立项资金由基金会转入学校账户。

(四)监督项目立项单位推进项目实施、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。

第七条 财务部门主要职责:

(一)根据学校和基金会决议,办理资金接收、财务项目立项。

(二)负责项目资金全口径预算申报和会计核算,监督项目立项单位资金使用情况。

(三)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工作。

(四)组织申请省财政资金配比工作。

第八条 资产部门主要职责:

(一)收集项目采购信息。

(二)为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。

(三)办理项目预采购、招标采购。

第三章  资金管理流程

第九条  限定性资金申请使用流程:

(一)签订捐赠协议前,由项目立项单位按决策程序提交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或校长办公会、校党委会审定,基金会同时进行公益性审核。

(二)资金使用时,由项目立项单位根据捐赠协议约定,提出项目立项方案和用款申请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。

(三)项目方案按决策程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,或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定后,报基金会申请资金。

第十条  非限定性资金申请使用流程:

(一)在资金使用时,由项目立项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、社会捐赠协议书约定,提出项目立项方案和用款申请,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。

(二)项目方案按决策程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,或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定后,报基金会申请资金。

第十一条  根据学校通过的项目立项意见,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后,将捐赠资金转入学校账户。

第十二条 财务部门按照要求设置项目进行会计核算,确保专款专用。

第十三条 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研究通过的采购项目,办理政府采购。

第十四条  审计部门对基建、维修等项目进行结算审计。

第十五条  特殊急需项目,按程序由学校和基金会研究同意后,在基金会列支。

第四章  资金使用要求

第十六条  基金会的捐赠资金使用应尊重社会捐赠意愿与捐赠协议书,严禁私自变更资金用途。

第十七条 捐赠资金作为社会捐赠业绩,参与校内单位考核、绩效考核,转入学校后不重复计算工作业绩。

第十八条 基金会捐赠立项的教学与科研类项目资金,不作为人才评价、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业绩。

第十九条  捐赠资金转入学校账户后不得提取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
第五章  项目的监督检查

第二十条 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基金会章程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,项目经费的安排、拨付与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,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。

第二十一条 重大项目预算年度执行完毕时,由基金会、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基金会有权责令项目立项单位对违反预算、违约或者违规行为进行整改,退回违约或者违规款项。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二十三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四条 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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